2023年10月25日,市四中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辖区善意文明执行情况及典型案例,执行局、办公室等相关人员,有关媒体参加了新闻发布会。
据市四中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李方政介绍,2023年以来,辖区两级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20344件,执结18542件,执行到位40.86亿元,妥善稳处涉民营企业执行案件3600余件,帮助11家大中型企业纾困解难。
一是引导主动履行,减少执行对抗。坚持“诉前预告知”制度。在诉前调解、诉讼、保全等办案环节随案发放《执行风险告知书》,明确告知被告有主动履行法院判决的义务,以及不履行判决义务可能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提示原告及时申请采取财产保全等措施,通过诉前告知实现与当事人的有效沟通,争取当事人对执行工作的理解与支持。实施“处置预告知”制度。在进行财产处置前,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评估询价、降价拍卖、流拍变卖、以物抵债等环节可能存在的财产价值贬损、费用负担加重等风险,帮助被执行人预判风险、平衡利益,引导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实行“处罚预告知”制度。对转移财产、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执行措施前,向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人发出预处罚决定书,给予其“自我救赎”机会,倒逼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2021年以来,发出32份预处罚决定书,督促29名拟被处罚当事人主动履行了义务。
二是精准灵活执行,降低不利影响。坚持比例原则。执行过程中,既充分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严厉打击逃避执行、规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也坚持比例原则,综合评估企业的偿债能力和履行意愿,精准适用执行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的影响,坚持依法履职和服务大局的有机统一,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合理选择财产。被执行人有多项财产可供执行时,选择对被执行人生产经营影响较小且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在能够实现执行目的的情况下,尽量减少对银行基本账户、原材料、半成品采取执行措施。在不影响执行效率和效果的前提下,被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先执行某项财产的,予以准许;未准许的,也要有合理正当理由。灵活处置资产。对能“活封”的财产,原则上不进行“死封”,充分发挥查封财产效用或保值增值功能,提高被执行人生存及履行债务能力。被执行人申请自行处置资产清偿债务的,在不损害申请执行人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允许被执行人在法院监督下自行处置财产,降低财产变现成本,最大限度实现财产价值。
三是多元力量参与,缓解执行矛盾。引入案外力量。积极引入机关单位、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基层组织和社会贤达等主体参与处理执行案件,切实加强与公安、民政、规资、住建、市场监管等政府职能部门的执行联动,着力开展柔性执行,倡导推动执行和解,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鼓励律师参与。用好律师调查令制度,支持律师深度参与执行,发挥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在查物找人等方面的能动作用,拓宽财产调查途径和渠道。2021年至今,发出律师调查令118份,通过当事人及律师自动调查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26宗,价值3000余万元。借力司法救助。发挥司法救助救急功能,对权利受到侵害无法获得赔偿而面临急迫生活困难的当事人,主动甄别,及时引导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指导提供申请材料,保障当事人基本生存权利。2021年以来,对刑事案件被害人以及以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等生活困难人员进行司法救助97人次,发放救助款项304.75万元。
随后,市四中法院执行局局长粟正均发布了四起践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