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款收款账户确认书
案号 | ( )渝04执 号 | 案 由 | ||
告知事项 | 1. 为便于申请执行人及时收到人民法院案款,申请执行人应当如实提供确切的银行结算账户。 2. 申请执行人提供的银行结算账户应为其本人(单位)的银行账户,不得由他人代收。 3.如果提供的银行结算账户不准确,致使案款无法发放或发放错误的,申请执行人将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4.为提高案款发放效率,申请执行人确认的银行结算账户为本院向其发放案款的银行结算账户,本院向其发放案款的金额以汇入其银行账户的具体金额为准。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执行案款收款账户确认书和本院向其汇款账户汇入案款的银行凭证构成其收取案款手续,不再另行出具领款收据。 | |||
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信息 | 户 名 | |||
收款账号 | ||||
开户银行名称 (具体网点) | ||||
联系人手机号 | ||||
其他联系方式 | ||||
申请执行 人确 认 | 我已经认真阅读本确认书的告知事项,提供了上栏银行结算账户,确认上栏银行结算账户为本案收款账户,并保证所提供的银行结算账户各项内容是正确的。 申请执行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诉讼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