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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 | 三千万元工程款纠纷调解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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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3-31 14:43:35 打印 字号: | |


近日,市四中法院妥善化解一起涉案工程款近三千万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各方当事人近六年之久的纠纷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2011830日,庆科公司与毕卡兹公司签订《联合开发协议书》,约定双方联合开发某地产项目,并由庆科公司具体负责项目的开发建设。201439日,庆科公司与普津公司签订施工承包协议书,将案涉工程所有施工内容发包给普津公司施工,合同金额暂定为8000万元。后陈某某与普津公司签订内部承包合同,由陈某某负责上述工程全部施工,并自负盈亏。陈某某作为实际施工人,已完成大部分施工内容。庆科公司与普津公司已确认施工质量合格,后因庆科公司原因导致案涉项目停工。2016811日,庆科公司与普津公司签订工程解除协议,20161220日,双方签订项目工程款支付补充协议,宇创公司作为担保人签字。此时,庆科公司尚欠工程款3000余万元。

202194日,陈某某得知毕卡兹公司、庆科公司及宇创公司在20161212日协商,庆科公司在《联合开发协议书》中的责任、权利及义务由宇创公司履行。不久,宇创公司也不再负责涉案项目的销售和承建,改由浩宇公司接手并办理相关手续以及房屋销售等。陈某某几经追收工程款及利息未果,便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宇创公司和浩宇公司共同承担工程款及利息的支付责任。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积极召开庭前会议,组织双方交换证据,明确争议焦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涉案工程时间久远,涉及主体较多,且法律关系繁杂,如若直接作出判决,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工程纠纷并不能彻底解决,反而会再触发多起诉讼,引起更多矛盾。

为减少当事人的讼累,彻底解决诸多纠纷,承办法官在经过多次开庭,逐步查清案件事实、厘清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充分释法明理,不断缩小当事人之间的分歧,最终促成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宇创公司在2022331日前支付陈某某工程款2800余万元。到此,各方当事人围绕本案工程的纠纷画上了圆满的句号。(公司名称为化名)


 
责任编辑: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