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诉告知书
为更好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二、人民法院认为相关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发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通知书》的,行政机关收到该通知书后相关负责人必须出庭。
三、除上述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行政机关认为其负责人有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无法出庭的,应当在开庭前3日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函件并说明理由。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的,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但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
四、行政机关出庭负责人应当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庭审环节中发表意见。
五、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是指该行政机关具有国家行政编制身份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六、人民法院发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通知书》,行政机关负责人拒不出庭应诉的;或行政机关负责人和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均不出庭,仅委托律师出庭的。人民法院将记录在案并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并可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公告,建议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
特此告知。
二○二○年××月××日